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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院也指出,現行選罷法第104條,雖有意圖使人當選或不當選的相關規定,但都是選後才能處理;面對即時性強的網路廣告,難以及時遏止不實廣告造成的傷害,因此參考國外做法,在兩個選罷法中新增這個規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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林清淇表示,「如果說這個證據不足或者是說不實的話,沒辦法去證明這個是不實的廣告的話,法院可以直接就駁回,駁回之後,不管是聲請人、出資人、刊播者或是大眾傳播媒體,都可以在3日內請委任律師來提起抗告。」

內政部表示,希望透過兩項選罷法的修正,來遏止不實網路廣告,影響選舉結果,如果這會期能順利完成修法,最快明年正副總統與立委選舉就能適用修正後的條文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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